| 发文单位: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9日 |
| 标 题: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司法局关于 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信用修复告知、信用异议申诉告知“三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梧发改数据〔2024〕23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9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信用修复告知、信用异议申诉告知“三书同达”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信用修复告知、
信用异议申诉告知“三书同达”工作制度
一、“三书同达”的工作内容
“三书同达”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和信用异议申诉告知书(见附件2)。
二、“三书同达”的适用范围
“三书同达”的出具对象为被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不予出具的情形如下:
1.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
2.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按照普通程序作出处罚,处罚内容仅为警告、通报批评的;
3.行政相对人为个体工商户(各级市场监管局处罚的除外)、自然人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三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失信主体第一时间了解信用修复政策,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在后续经济活动中因失信受到限制;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准确归集公示信用信息,避免错误公示、重复公示、超期公示等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三书同达”工作机制是行政执法创新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水平,提升政务服务公开透明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按照“一处罚一告知”和“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将指导关口前移,确保“三书同达”工作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落实,全面提高信用修复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三书同达”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三书同达”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落地。各级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相关规定,加快建立本领域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信用关爱”,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异议申诉政策,鼓励点对点、面对面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信用修复政策知晓率和失信信息修复率。要加强对各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三书同达”的培训,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完善工作规范,不断提高“三书同达”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效性,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增加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附件: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2.信用异议申诉告知书(模板)
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参考模板,各级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实际调整格式和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本单位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你单位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自行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现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适用范围
“信用中国”网站正确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按照普通程序作出处罚,但处罚内容仅为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各级市场监管局处罚的除外)或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因目前“信用中国”网站不公示,不需要进行信用修复。
二、信用修复条件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市场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方式
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搜索栏中,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在搜索结果中找到满足条件需要申请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钮进入申请页面,根据指引完成修复申请。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材料二: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材料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除需要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材料外,上述所有材料均须在“信用中国”网站点击行政处罚信息右边的“下载修复申请材料”按钮下载,下载后先核对企业信息、法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再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完善相关内容后即可在线提交。
五、处置流程与办理时限
信用修复实行一口受理,市、自治区、国家三级联审,一网通办。“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由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经办人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六、查询处置情况
在线提交申请后,系统将向申请经办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提示短信,短信中包含“查询码”。在申请信用修复审核阶段,经办人可进入“进度查询”网页(网址 :https://public.creditchina.gov.cn/htmls/repair3/repairSearch.html),输入“查询码”查询当前办理情况。
更多信用修复政策及指南可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栏目(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查询,其他未尽事宜可联系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109室,联系电话:0774-3823004,0774-3820551。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
年 月 日
(处罚机关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2
信用异议申诉告知书(模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本单位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若你单位发现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可提出异议申诉。现将信用异议申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异议申诉适用范围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存在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或与认定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均可申请异议申诉。
正确公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不可申请异议申诉,如对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决定书有异议,请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
二、提出异议申诉方式
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搜索栏中,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在搜索结果中选择需申诉的信息详情,点击“提请异议申诉”按钮,在线提出异议申请,根据指引完成申诉申请。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为提高数据异议申诉处置效率,请按照所申诉问题对应的信息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异议,应根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异议的不同类型,选择提供能证明异议申诉有效的相关材料,例如: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撤销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行政决定作出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关于基础信息、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重点关注等信息的异议,在提交申诉前,可先行到行政决定作出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确认,并上传相应的官方网站载图。
此外,异议申诉主体应提供《异议申诉信用承诺书》(下载地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yyss/yysssystemygl/index.html)并加盖公章。
四、处置流程与办理时限
接到异议申诉后,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如材料完备,将进入异议处置阶段,否则将联系申诉人补正申诉材料。
在异议处置阶段,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联系信息提供单位溯源核实。如信息提供单位认为所申诉问题属实,则更正相关公示信息,否则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诉人不予更正的理由。
从申诉受理到办理完成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查询处置情况
在线提交异议申请后,系统将向申诉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提示短信,短信中包含“查询码”。在异议处置阶段,申诉人可进入“异议申诉进度查询”网页(网址:https://public.creditchina.gov.cn/htmls/objection/objectionSearchNew.html),输入“查询码”查询当前办理情况。
其他未尽事宜可联系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774-3823004,0774-3820551。
×××部门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