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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教育局成文日期:2024年06月03日
标  题:关于明确梧州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和午间住宿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梧发改收费〔2024〕137号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3日

关于明确梧州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和午间住宿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03 17:23     来源: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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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梧州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和午间住宿收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城区教育局、各相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精神结合《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梧州市属公办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227号)试行期满的实际情况,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属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和午间住宿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学校类型

定价

方式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注

校内课后服务费

市(区)属公办学校

政府指导价

120

乡镇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非寄宿制学生

1.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

2.校内课后服务指学校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期间,由学校按规定提供或组织的校内课后服务。
3.学校必须作为收费主体,按规定程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4.学校不得以代收费名义收取课后服务费

5.学校类型及属性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乡镇公办学校

政府指导价

80

午间住宿费

市(区)属公办学校

政府指导价

100

乡镇及以上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在校住宿的学生

1.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

2.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
3.学校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应具备卫生、消防安全等条件。
4.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另行收取午间住宿费。
5.收取的午间住宿费已包含水电及空调使用费,学校不得另行收取。

6.学校类型及属性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乡镇公办学校

政府指导价

50

二、原则上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提倡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的服务实行优惠或免费。校内课后服务、午间住宿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

三、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网络平台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及优惠政策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关于调整梧州市属公办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227号)同时废止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教育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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