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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文件依据 | 备注 |
| 一、公办高等(中职)教育收费 | ||||
| (一)公办高等学校学费 | 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等部门规定执行。 | 在校学生 | 桂价费 〔2013〕61号、桂价费 〔2014〕59号、 | |
| (二)公办高等(中职)学校住宿费 | 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等部门规定执行。 | 在校学生 | 桂价费〔2002〕515号、桂价费〔2015〕88号、 | |
| (三)公办高等(中职)学校考试费 | 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等部门规定执行。 | 在校学生 | 详见文件 | |
| (四)高等(中职)学校服务性收费 | 桂价费〔2013〕1号 | |||
| 1.上机、上网、语音室使用、琴房使用服务费。 | 上机上网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5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3元 | 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生 |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以上最高标准限额内制定。 | |
| 2.校园网络入网、使用费。 | 入网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户(一次性收取),网络使用费最高标准不超过30元/户.月。入住安装有线电视宿舍的学生使用了有线电视,学校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同宿舍学生平均分摊。 | 自愿入网的在校学生 |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成本核定。 | |
| 3.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 | 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需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以上最高标准限额内制定。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成本收取翻译服务费。 | 已经毕业或肄业学生 | 为已经毕业或肄业学生查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 | |
| 4.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制)费。 | 学校对外提供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复印(制)费。 | 在校生信息检索查询不收费,可收取复印(制)费 | ||
| 5.借阅图书滞还费。 | 收费标准为O.1元/册/天 | 图书借阅人员 | ||
| 6.学生宿舍热水费。 |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34元/立方米,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38元/立方米。 | 在校使用热水学生 | ||
| 7.补办证(卡)工本费。 | 学生因丢失或损坏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需申领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每证(卡)不超过10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30元)。 | 补办证卡的在校学生。 | 首次为学生办理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 |
| 8.学校医院或医务室收费。 | 按自治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费用。 | 校内就医的在校学生 | ||
| 9.车辆以及场馆等设施使用服务费。 | 学校面向社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公共设施使用服务,由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 申请使用设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和社会组织 | ||
| 10.校园停车收费。 | 按我区现行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看管服务的,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申请停车服务的人员、企业和社会组织 | ||
| 11.培训费。 |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严禁学校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 自愿参加培训的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 | ||
| (五)高等(中职)院校代收费 | 桂价费〔2013〕1号 | |||
| 1.教材费 | 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预收教材费。一般不超过600元(新生当年教材费除外),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年的教材费当年结清,多退少补。 | 在校生 | ||
| 2.军训服装费 | 学校在组织新生军训期间,学生确需军训服装的,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 参加军训的在校生 | ||
| 3.公寓用品代收费 | 学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由学生自愿购买。 | 自愿购买的入学新生 | 除公安院校外 | |
| 4.专业服装及用品费 | 公安院校按国家规定为学生统一配置服装及床上被褥等用品时,可按实际进价收取费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相应扣除)。医科(药)类学校为学生实习时配备白大衣、听诊器、针灸模型等,应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按实际进价收取费用。 | 自愿购买的在校学生 | ||
| 5.超定额水电费 | 住宿学生的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规定的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学校或公寓投资方可对超额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 宿舍超定额使用水电费的学生 | ||
| 6.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各类考试报名费考试费 | 按有关组织考试的职能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收费。 | 自愿参加考试的学生及社会人员 | ||
|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在校生 | ||
| 8.体检费 | 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的具体项目按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学生必须注射有关防疫疫苗和进行防疫检验的,学校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疫苗费和检验费。 | 入学新生 | 毕业生就业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 |
| 9.其它费用(学校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 |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在校生 | 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商业保险,不得代收代办商业保险(费),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形式的保险折扣或手续费。学生自愿参加保险的,由学生或家长自行向保险机构办理。 | |
| 10.伙食费 | 据实结算。 | 自愿入伙的在校学生 | ||
| 二、公办义务教育收费 | ||||
| (一)农村地区(县城及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 | 桂价费〔2011〕185号 | |||
| 1.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费) |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定价 | 自愿入伙的学生 | ||
|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在校生 | ||
| 3.教辅材料费 | 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 新广出发〔2015〕45号 | ||
| (二)设区市(建成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 | 桂价费〔2011〕185号 | |||
| 1.学生宿舍热水费 |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 设区城市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住宿的学生 | 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额标准。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 |
| 2.午间住宿费 |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 设区城市(建成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在校住宿的学生。 | 桂政办发〔2017〕144号 | 设区城市建成城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 |
| 3.特殊教育护理费 |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 设区城市(建成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特殊护理的学生。 | ||
| 4.遗失补办饭卡(IC卡)工本费 | 最高不超过10元/卡,具体标准按实际成本核定。 | 设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 首次办理饭卡(IC卡)不得收费 | |
| 5.校内课后服务费 | 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等部门规定执行 | 设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 桂政办发〔2017〕144号 | 学校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的校内课后服务。 |
| 6.伙食费 | 据实结算。 | 设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 ||
| (三)设区市(建成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 | 桂价费〔2011〕185号 | |||
| 1.教辅材料费 | 据实结算。 | 设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 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教辅材料。 | |
| 2.校内课后服务费 | 据实结算。 | 设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 桂政办发〔2017〕144号 | 学校按规定程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活动的,由学校行使主体管理责任,代收相关费用。严禁第三方机构自行向校内学生收费。 |
| 3.课外活动费(郊游费) | 据实结算。 | 设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 ||
|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在校生 | ||
| 三、公办高中教育收费 | ||||
| (一)普通高中学校学费 |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 在校生 | 详见各市文件 | |
| (二)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 |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 在校住宿学生 | 详见各市文件 | |
| (三)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 | 桂价费〔2011〕185号 | |||
| 1.学生宿舍热水费 |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 在校住宿学生 | 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额标准。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 |
| 2.遗失补办饭卡(IC卡)工本费 | 最高不超过10元/卡,具体标准按实际成本核定 | 补办饭卡的学生 | 首次办理饭卡(IC卡)不得收费 | |
| 3.伙食费 | 据实结算 | 自愿入伙的学生 |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并据实结算 | |
| (四)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 | 桂价费〔2011〕185号 | |||
| 1.课本费 | 据实结算 | 普通高中学生 | ||
| 2.超额使用水电费 | 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费 | 宿舍超额使用水电费的住宿学生 | 对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进行收费。 | |
| 3.体检费 | 体检项目按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规定执行;体检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规定执行。 | 普通高中学生 | ||
|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在校生 | ||
| 四、公办学前教育收费 |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桂价费〔2018〕91号 | |||
| (一)学前教育学校保教费 |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入园幼儿 | ||
| (二)学前教育学校住宿费 |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三)学前教育学校代收费 | ||||
| 1.伙食费 | 据实结算。 | |||
|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园幼儿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在校生 | ||
| 1.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 ||||
| 2.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除收取经批准且公示的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未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 ||||
| 3.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按照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将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学费开支的成本以及国家、自治区已明文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或代收费项目重复或另行收费。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 ||||
| 4.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学校门户网站规范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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