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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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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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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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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内管道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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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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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跨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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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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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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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自来水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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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供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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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按照工业园区、开发区所在地划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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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 保护 |
污水 处理 |
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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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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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和其他危废处置费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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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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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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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 运输 |
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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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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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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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 运输 |
铁路和道路 运输 |
辖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以及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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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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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 |
城镇公共汽(电)车(含水上公交)、轮渡、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游览专线、旅游专线、定制专线等非市民基本需求的公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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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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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含电动自行车);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含电动自行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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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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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 服务 |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自治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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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公办高等教育、自治区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职教育的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自治区直属公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仅限于技工院校)主管部门 |
1.学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仅限于技工院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3.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仅限于技工院校)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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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属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市及市辖区属公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1.学费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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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市、县属公办中职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1.学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仅限于技工院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仅限于技工院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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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1.保教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3.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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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市及市辖区、县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1.市(区)、县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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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自治区直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及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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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市辖区、县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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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
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最高水平内制定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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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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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教辅价格 |
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销售、列入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和评议公告目录的教学辅助材料(含数字化课程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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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化 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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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各景区定价管理权限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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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 服务 |
自治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护理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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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护理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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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市及市辖区、县属殡葬机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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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
自治区直属公益性公墓价格和自治区直属公墓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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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市辖区、县属公益性公墓价格和市及市辖区、县属公墓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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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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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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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含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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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 专业 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1.定价范围为自然资源及产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服务收费标准 2.自治区直属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市、县属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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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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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价格 |
司法鉴定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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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价格 |
定价范围为证明文件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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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拖车费、吊车费 | |||
注: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和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县”是指县及县级市,定价部门为授权县人民政府的,含撤县(市)改区后管理体制仍保留县及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保留县及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范围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相关目录确定。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县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定价内容,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自治区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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